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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3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岛网咖上网时,利用帮王某某代打网络游戏之机获取了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及密码。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扫一扫的方式,将王某某微信钱包内的6700元盗走。

2020年9月3日,迁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全额退还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超

检察官助理:张永全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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