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岛网咖上网时,利用帮王某某代打网络游戏之机获取了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及密码。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扫一扫的方式,将王某某微信钱包内的6700元盗走。
2020年9月3日,迁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全额退还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超
检察官助理:张永全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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