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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4********,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捕前住辽阳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行至辽阳县甜水乡甜水村,发现顾某某家大门上锁,家中无人,从顾某某家前院墙跳入院内,从房子后门进入到顾某某家屋东屋,对东屋进行翻动,将放在地上的两套衬衣、衬裤、两个内裤、一双袜子,及放在炕上的一部OPPO牌A5型号红色手机盗走,后到顾某某家西屋,将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牌R7型号白色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顾某某家后院墙翻出,逃离犯罪现场。2020年3月16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顾某某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30元。

2020年1月19日16时20分许,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光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浩

书记员:  张敬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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