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补充侦查,公安灞桥分局于2020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转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村民栗某某家屋后,翻墙进入,将栗某某家后窗防护网钢管破坏后钻进屋内实施盗窃,在屋内翻动窃取人民币现金一千元,赃款已挥霍。
2、2017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转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村民许某某家屋后,趁屋内无人,将许某某家窗户防护网空心钢管破坏后钻进屋内实施盗窃。
3、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转到西安市灞桥区**村**组村民惠某某家门前,趁屋内无人,用砖块将惠某某家厨房窗户防护网空心钢管砸坏,从窗户钻入后在卧室内翻动,窃取人民币现金一百零八元,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惠某某发现,该赵在逃跑时被惠某某追上并报警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基因比中证明、暂扣物品清单等书证;
2.失主惠某某、栗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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