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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上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某,6月25日两人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本市新城区恒大嘉里公馆**家中吃饭后留宿,次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分两次将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中人民币5000元转账至其微信钱包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记录及照片、提取记录及微信截图;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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