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8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盛达鑫苑37-1-1603号,被告人赵某某趁其被害人党某某睡觉不备登录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以及云闪付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党某某绑定在支付宝上的农业银行卡内的29998.97元偷偷转走后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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