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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楼**室被害人吴某某租住处,趁吴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吴某某放在房间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和桌上外套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20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又进到隔壁房间继续偷东西,因该房间是茶水间故未偷到东西。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手机和现金藏放于四楼一垃圾桶内,欲等天黑再去拿。之后,被告人赵某某离开该栋楼时被被害人吴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认定价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部OPPO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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