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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13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确山县**镇**村**李某某家,以买树的名义与李某某搭腔后,利用迷信方式骗取了受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趁受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李某某给其用来破灾的3000元钱调包偷走。

2、2015年5月14日12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到正阳县**乡**村**刘某某家,以买树的名义与刘某某搭腔后,利用迷信方式骗取了受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并趁受害人刘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受害人刘某某给其用来破灾的1910元钱调包偷走。

3、2015年农历3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到汝南县**乡**村**组王某某家,以买树的名义与王某某搭腔后,利用迷信方式骗取了受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并趁受害人王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受害人王某某给其用来破灾的14000元钱调包偷走。

4、2015农历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孙某某家,以买树的名义与孙某某搭腔后,利用迷信的方式骗取了受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并趁孙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孙某某给其用来破灾的1400元现金及一个银手镯调包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3、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证明;

4、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方式骗取人的信任,窃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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