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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1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2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詹某某的住宅,盗出停放在院子里的两辆电动车,将两辆电动车的电池盗走,然后将其中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丢在詹某某邻居家门前,另一辆黑色洋铃牌电动车丢在**村村边的树林里。

二、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公寓(又名**花苑),盗走陈某某的一辆韩孚牌电动车、杨某甲的一辆雅益牌电动车、朱某某的一辆怡铃牌电动车和杨某乙的一辆小数点牌电动车的蓄电池。

三、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公寓,盗走杨某丙的一辆羽铃牌电动车、林某某一辆美豹煌牌电动车和小数点牌电动车、杨某丁的一辆小数点牌电动车、李某某的一辆宝岭牌电动车、杨某丁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和杨某戊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蓄电池。

四、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盗走王某甲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和一辆格林某某牌电动车电池,盗走王某乙的一辆壹酷牌电动车、一辆天禾绿原牌电动车和一辆雅雁电动车电池。

五、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王某丙家的院子,将王某丙的三辆电动车盗出院子,然后拆下两辆电动车的电池,之后被王某丙发现,赵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试图逃走,被王某丙用铁棍打倒在地,赵某某弃车逃走。

六、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陆某某的住宅,盗走其一辆为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为银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为黑色麦威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的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追回的被盗电动车电池21块;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陈某某等十四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频监控截图照片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多次故意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应依法认定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追回的电动车电池21块,其中15块被失主领回,剩下6块无被害人认领,保存在**派出所的涉案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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