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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并领取离职工资。后赵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决)密谋盗窃**公司的铜料。3月7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将其他值班保安支开,并把**公司一楼的电梯口摄像头挑歪,然后上二楼配电房里面拉下电闸停电,赵某某和毛某某(已判决)一起抬叉车从**厂拉到**公司,接着由赵某某和“小**”(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到**公司仓库将500公斤黄铜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0元)搬运上叉车。盗运铜料得手后,毛某某将仓库的两个栈板放回原处,并消除痕迹盗窃黄铜料的叉车轮印痕迹和搬运过程中掉落的铜屑。3月8日1时许,赵某某、“小**”、司机分两次将盗运的铜料搬上一辆无牌厢式货车(车牌号码不详)开出厂门,张某某把电梯外面和路上的铜屑消除干净,并把撬掉的仓库门鼻装上。后赵某某将铜料卖到公明街道**村、**附近一废品店,因得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逃避侦查于2010年3月9日逃回其老家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

2019年10月19日7时许,民警在江苏省常州市**区**家园**区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赵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雁秋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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