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汉族,文盲,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村**室。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9年1月25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购物广场**商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商铺桌子上的一部华为荣耀7X手机偷走;
2、2020年4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停在谢家集谢三村**站对面马路上的车内扶手箱上的一部OPPO手机偷走,该手机后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潘某某田集街道碧海商业区**牙科诊所内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偷走。经淮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价格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两年内三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慧
检察官助理:段瑾如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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