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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湖镇**村**山**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7日左右的一天早上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诸暨市山下湖镇西杨龙村西斗门村骆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窃走骆某某放在房间桌上钱包内的现金120元。

     2、2020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村福庆岭延祥寺内一房间内,窃取价值66元的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1桶、价值48元的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1桶。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连锋窜至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334号虞某某家,趁家中无人注意之际,窃走二楼房间内的价值900元的丰田酷路泽汽车模型1个、价值770元的奔驰500SL汽车模型1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6.视频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两次系入户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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