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5月1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薛某某、严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卢某某**村**东50米处,撬开该村居民李某某开设的小卖部房门,入室盗走散花牌香烟2件、红旗渠香烟1件及营养快线饮料等物。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香烟价值3750元。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卢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士吉的陈述;2、价格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等书证;4、同案犯张某某、严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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