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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村**号。2008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在蔚县境内多次实施盗窃,共计4起。

1.2019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蔚县草沟堡乡南水泉村盗窃张某甲现金人民币2063元。

2.2019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蔚县西合营镇红旗村二街附近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巷口的一辆迪鸽王牌电动三轮车,后将其卖至西合营镇张余废品收购处,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27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蔚县西合营镇东方家园小区18号楼2单元附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辆宝鸽牌电动三轮车,后将电池取下卖至西合营镇王喜珠废品收购处,得赃款人民币120元,电动三轮车被其丢弃。2020年5月27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4.202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蔚县人民医院二楼新生儿病房212室盗窃被害人崇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被盗物品中现金共计人民币3063元,被盗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4063元。

案发后,赵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甲赃款1000元。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将孙某某被盗的鸽迪王牌电动三轮车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孙某某、郭某某、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高志慧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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