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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北省永清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图财欲窃取通信电缆卖钱,遂驾车来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与鸿润道交口以南华祥路东侧,使用事先准备的安全带、脚扣、断线钳等工具爬上路边架设的电线杆,将未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窃走,并将窃得的通信电缆分割后放置于其驾驶的轿车内。随后,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华祥路与鸿润道交口以东鸿润道南侧继续行窃,过程中被**公司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将其控制后报警,民警现场扣押被盗通信电缆及作案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窃得的通信电缆价值2819元。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等;2.指认赃物及作案地点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3.郭某某的陈述;4.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永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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