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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镇**街**委**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拘留,2019年12月4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95号附近停放的车牌号浙G****M白色吉普车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一部苹果牌ipad、一条55克黄金项链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部苹果牌ipad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包内一部苹果牌ipad、一条38克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李某某被盗苹果牌ipad价值人民币120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22,165元,陈某某被盗苹果牌ipad价值人民币1,000元,卢某某被盗苹果牌ipad价值人民币1,20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15,314元,被告人赵某某累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2,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李某某、卢某某被盗项链照片;

2.书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照片、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8.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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