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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至10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涟水县涟城镇境内盗窃作案3起,盗窃电动车3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到涟水县中联壹城小区南区48号楼1单元楼道内,窃得被害人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5元。

2. 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到涟水县锦绣前程小区18号楼1单元楼道门前,窃得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粉色凤凰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

3. 2020年10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到涟水县炎黄家园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道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红色苏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樊某某、厉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锐

检察官助理:纪娟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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