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0520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幢**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张家港市**公司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书籍共计价值人民币19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某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张家港市**公司二楼,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放在办公室茶几上的书籍《传承》1本、《欧式别墅》1本,合计价值人民币608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张家港市**公司二楼,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办公室书架上的书籍《理想居别墅豪宅》1本、《极致奢华》1本,合计价值人民币422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公司二楼,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办公室书架上的书籍《建筑设计资料集》1套(共8本),价值人民币91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籍等(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严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