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幼体徒刑十四年,200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0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乡**村武某某的鸡场,将鸡场40只土鸡盗走。经鉴定,该40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乡**村谢某某家中,将院内四只鹅盗走。经鉴定,该四只鹅价值人民币480元。
3、2019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乡**村李某某家中,将一家户内一只鹅和四只鸡盗走。经鉴定,该四只鹅和四只鸡价值人民币302元。
4、2019年2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到武陟县**学校西侧牛某某的水果店,将店中五件健力宝和五件柚子盗走。经鉴定,五件健力宝和五件柚子价值人民币565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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