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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注册的“QQ三国”游戏账号卖给张某某。2019年4月12日,张某某把该游戏账号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曹某某。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上申诉途径把该游戏账号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游戏账号截图、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六十七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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