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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延吉市,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份某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延吉市**街人民路中国银行东侧工地里,以撬开围墙钢板的手段进入工地内,盗窃了300余斤钢筋后,将钢筋卖到废品收购站。2020年1月初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赵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决)先后5次来到延吉市**街人民路中国银行东侧工地里,以撬开围墙钢板的手段进入工地内,盗窃了2000余斤钢筋和4立方左右的木方后,将钢筋卖到废品收购站。经鉴定,钢筋价值为4290元人民币,木方价值为4800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21日凌晨,在延吉市**街人民路中国银行东侧工地里,被告人赵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决)撬开围墙的钢板手段进入工地内,窃取200余斤钢筋,正在装车的时候,被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钢筋价值为360元人民币。案发后,延吉市公安局从废品收购站扣押部分钢筋,并发还给该工地负责人刘某某。   

3.2020年8月27日23时许,在延吉市**街**市场重新装修的工商银行,被告人赵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张某放在银行内缓台上的现金柜台挡板、LED电子屏幕、LED灯带电线,用电动三轮车拉走的方式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676元人民币。案发后,延吉市公安局从废品收购站和赵某某家里追缴部分LED灯带电线、铁板、铝框架,并发还给装修工人张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等;

2.被害人张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

9.其他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泰男

检察官助理:千磊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延吉市;

2.卷宗叁册、光盘伍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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