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0********,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甲暂住于凭祥市天南路天南洗车场堂哥赵某丙家中。同月4日23时许,赵某甲趁家中无人便窜入被害人蒙某甲(赵某丙妻子)的房间内将存放于房间衣柜行李箱内的4枚金戒指和1个金手镯盗走,后将所盗的黄金饰品卖掉得款约人民币7800元。
2019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到凭祥市科园路丽景花园小区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在该小区**栋**单元楼下的一辆灰色新大洲美豹煌牌电动车未锁车头,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589元。
2019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到凭祥市银兴街阳光网咖楼下时发现被害人赵某丙停放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骑到凭祥市科园路酒厂宿舍停放。次日10时许,赵某甲回到酒厂宿舍欲取被盗车辆时发现蹲点守候的民警,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80元。
2019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到凭祥市新华路南街汪萍商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在一辆电动车车头储物格的一部智能手机(品牌:OPPO牌,型号:r17),遂将该手机盗走,后将所盗的手机卖掉得款约人民币600元。
2019年6月27 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至凭祥市南大路光明华府小区时发现被害人某某丁在该小区l 栋2单元停车场内的一辆粉色台玲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480元。
2019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窜至凭祥市北环路莲塘屯**组**号出租房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出租房一楼的一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 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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