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号。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2日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四村环村路4号博弦堂养生馆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
2020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骏新路龚庭鼻炎馆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华为手机P40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胜石中心路二巷1号盗窃被害人潘某某浩爵牌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良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缴获的赃物(摩托车一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