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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本市长安镇**五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本市长安镇**五金厂的员工,赵某某在该厂工作期间,多次进入该厂仓库内盗走半成品把手配件一批,后予以转卖销赃。2019年10月7日、10月8日、10月10日,赵某某分多次从上述仓库内盗走把手配件一批。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害单位发现赵某某再次盗窃后报案,民警赶赴上述五金厂抓获赵某某,并从赵某某的身上和驾驶的车辆后尾箱内起获被盗的把手配件共计3071件(价值9055.5元),后将起获的配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赵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金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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