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本市长安镇**五金厂的员工,赵某某在该厂工作期间,多次进入该厂仓库内盗走半成品把手配件一批,后予以转卖销赃。2019年10月7日、10月8日、10月10日,赵某某分多次从上述仓库内盗走把手配件一批。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害单位发现赵某某再次盗窃后报案,民警赶赴上述五金厂抓获赵某某,并从赵某某的身上和驾驶的车辆后尾箱内起获被盗的把手配件共计3071件(价值9055.5元),后将起获的配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赵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金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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