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8********,汉族,中专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7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其朋友叶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旅馆**房间入住,当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叶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价值人民币750元的苹果7P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30元,并将该手机微信账号上的人民币220元零钱转入自己微信账号内。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网吧上网时,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洗手间烘于机上充电的华为荣耀8X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手机给叶某某作为第一起盗窃的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拍摄的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栎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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