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7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该200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7月24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点多,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街道**村**超市盗窃不同品牌的香烟6条。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2点多,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街道**村**超市盗窃不同品牌的香烟20余条,现金200余元。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点多,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街道**村**超市盗窃不同品牌的香烟10余条。
4、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街道**村**超市盗窃盗窃香烟和现金165元,在盗窃过程中被超市老板发现,该将盗窃的香烟扔在超市洗手间内,后被民警抓获。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至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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