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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2********,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街**巷**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花园**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威海高区**体育用品店盗窃运动鞋一双、袜子一双、内裤两条,价值239.6元。

2.2020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威海高区**体育用品店盗窃防晒臂袖两条,价值59.8元。

3.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威海高区**体育用品店盗窃短指手套一副,价值79.9元。

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379.3元。2021年1月14日,赵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花园**号**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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