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和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湘LP****车来到安福县**镇**村**组刘某某家盗窃,赵某某将车驶离现场等待,段某某使用两副木梯将H型钢管架连接起来进入刘某某家二楼阳台,并用液压钳将阳台上的防盗网剪开后进入,将卧室内衣柜处皮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后赵某某驾车接上段某某后驶离现场。
2、2018年10月10日凌晨,在刘某某家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赵某某和段某某(另案处理)又驾车行驶到安福县**镇**村下路边袁某某家盗窃,赵某某将车驶离现场后,段某某使用液压钳将袁某某家一楼厨房的防盗网剪开进入,在一楼和二楼的卧室内将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心形吊坠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环、银镯一个、四包芙蓉王香烟盗走。后赵某某驾车接上段某某后驶离现场。得手后,段某某将黄金项链加工成两枚戒指,段某某和赵某某每人一枚;两人将盗窃得来的黄金手镯以8353元卖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一金银首饰加工店。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13476元,黄金项链价值1876元,共计人民币15352元。
2018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字条、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段某某、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小燕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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