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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2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户籍地为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下午,被害人陆某某到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移动营业厅,让被告人赵某某(当时的营业员)帮其设置手机,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微信账号中转账3100元人民币到自己的微信账号,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赃款3100元归还被害人陆某某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及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忠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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