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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无业。住肥西县**乡**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肥西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正月初二晚7点多钟,被告人赵某某潜至位于肥西县境内的同福石材城浩松石线(门牌号**)二楼,其在一家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用菜刀将被害人郭某某家卧室门边撬开一个洞口,后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郭某某女儿放在床头一个包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潜至同福石材城经营合肥市新红缘石材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家住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陈某某三楼家中,将陈某某放在家中包内、大衣柜抽屉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3. 2020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潜至同福石材城经营合肥市金玺石材有限公司的胡某某家住处,因门未锁好,赵某某顺利进入室内,将胡某某爱人放置在沙发上一黑色羽绒服口袋里的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人民币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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