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小区**号楼**门**室。天津市宝坻区**镇政府工作。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拘留, 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趁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存放于该处铁皮柜内的6张银行卡盗走。2019年8月14日至15日,赵某某通过银行ATM机从6张银行卡中盗支人民币共24000元。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趁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存放在该处铁皮柜内的6张银行卡及人民币3600元盗走,后通过银行ATM机从6张银行卡中盗支人民币共7200元。
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趁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存放在该处铁皮柜内的6张银行卡盗走,后通过银行ATM机从6张银行卡中共盗支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趁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存放在办公室铁皮柜内的6张银行卡及人民币3600元盗走。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3日,赵某某通过银行ATM机从6张银行卡中盗支人民币共4200元。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趁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存放在该处铁皮柜内的6张银行卡等物品盗走。2020年1月12日至17日,赵某某通过银行ATM机从6张银行卡中盗支人民币共7200元。
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将2019年9月3日晚上盗窃的人民币3600元放回原处。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近亲属已赔偿天津市宝坻区**政府损失。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盗窃5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3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银行卡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笔录;
6、取款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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