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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流窜至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25号楼附近将车停放在楼下的银灰色佳宝面包车(吉B****9)车窗撬开将面包车盗走。

2019年11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流窜至吉林市昌邑区鸿博颐景小区3号楼下将停在楼下面包车玻璃砸碎(吉B****3)盗窃车内多双鞋。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流窜至吉林市昌邑区神华万利城小区11号楼东门将停放面包车(吉B****7)左后侧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湿巾、润滑油等物品。

2019年11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流窜至吉林市昌邑区神华万利城小区14号楼前停车场将停放的面包车(吉B****1)车窗撬开盗窃车内钱包,银行卡等物品。

除上述盗窃犯罪事实外,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吉林市船营区中东对面的道上的面包车内盗窃两箱防冻液;在吉林市昌邑区莲花附近工地的面包车内盗窃一箱金威啤酒;在船营区越山路与解放大路交汇的面包车内盗窃大半箱鹿鞭酒;在船营区松北二区一辆面包车内盗窃一兜渔具。

经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银灰色佳宝面包车、湿巾、润滑油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859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办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宋某某丢失物品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船营分局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监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多次盗窃,经鉴定,盗窃金额共计58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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