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4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现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有限公司**,负责打扫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室公共区域的卫生。2019 年9 月11 日18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家园** 号楼** 号公共区域打扫卫生期间,钻窗进入次卧,窃得被害人廖某某(男,27 岁,山东省人)天王牌手表一块、西铁城牌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部、小米摄像机一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10 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现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了,视听资料,以及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春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随案移送物品,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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