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蒲方路**号院**号楼**号、丰台区物美大卖场玉蜓桥店等地,在被害人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使用何某某的手机多次通过支付宝向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内转账共计人民币7761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单及其他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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