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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禄劝县**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在禄劝县城区实施了三次盗窃。

一、2020年4月2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禄劝县城区秀屏路与掌鸠河西路交叉口一处围有彩钢瓦围挡的正在装修的铺面里面,盗窃得一个红外摄像头、一台切割机、一把电钻。第二天早上赵某某就把所盗物品拿去武定变卖,电钻和切割机在武定以150元卖了,红外摄像头卖不掉就带回禄劝后以160元卖给一个收废品女子。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切割机的价格为515元、电钻的价格为506元、红外摄像头的价格为3500元,总计为4521元。

二、2020年04月29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禄劝县屏山街道办南村村口卖二手车门口路段,在一辆停放在那里的皮卡车(车牌号:云******)货箱里面盗窃了一个装载机空压机。当被告人赵某某行至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禄大路紫溪桥路口时被抓获,所盗装载机空压机当场被缴获。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装载机空心机的价格为35元。

三、2020年03月一天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滨河公园对面靓点KTV旁的巷道内,将一自建房一楼楼道里面的一台汽油发电机盗走,随后将所盗赃物带到禄劝县财富中心旁边以150元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女子。2020年5月12日,因价格认定标的“一台汽油发动机型号、功率信息不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该被盗物品无法计算损失价格。

被告人赵某某三次盗窃所得赃物被其变卖后用于生活开支,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格共计4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6.刑事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物证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敏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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