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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5********,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20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剑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剑川县甸南镇鹤剑高速路第五工区项目部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25元、玉溪(和谐)卷烟一条、云烟(软珍品)5包、云烟(软礼印象)5包、红米Note7pro手机一部、越南盾一张、缅甸币一张。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8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剑川县**镇**村委**村**号(电话1509690****)。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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