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迎水桥**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行至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金丰苑”茶楼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2355.22元的黑色希洛普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家中。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本案由崔某某报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订单详情截图、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电动车的经过,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崔某某。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0)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5.22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55.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处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955****。
2.侦查卷一册、单行材料一份(共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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