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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200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庄,因涉嫌盗窃罪,20208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9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董某某、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董某某、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董某某家中的8500元现金和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27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董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8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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