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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双鸭山市岭东区**路**号。2002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2004年3月24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5月17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因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李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盗窃首饰和现金一宗。

2019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山庄**号楼**单元**户,李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及各种首饰一宗。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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