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农民。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某、益某某(二人均判刑)经预谋欲在长安区**镇**村内盗窃通信电缆,当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益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来到事先踩点的引镇**村委会对面坡上庙门口公路边处,趁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赵某某在杆下望风,益某某、杨某某分别爬上路边的电线杆,拿出事先准备的剪线钳剪断电缆线的两端,约两三分钟后,益某某、杨某某将该处两根50对、一根200对各124米的电缆线从杆上剪断(电信局报损价值为8348元),三人将盗得电缆线拉至该村村南一偏僻空地处、用剪线钳把电缆剪成小段,剥皮装袋后由益某某、杨某某卖给王莽街办**村收购废品的夜某某,所得1000多元被三人用于吸食毒品。经估价上述物品价值为6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价格鉴定结论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通讯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