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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同村赵某某家,将赵某某父亲赵某某的存折盗走,5月27日赵某某在陇南武都银行**支行**分理处取走现金6000元,后又翻墙将存折放入赵某某家中。所盗现金被其挥霍了1000元,6月13日将剩余的5000元通过记录的存折号存入赵某某存折。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赵某某的1000元现金,取得赵某某谅解,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预谋决定去**街盗窃王某某手机店。后赵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赵某某到**街,二人在街上转了一圈,确保街上没人后,由赵某某望风,赵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将王某某手机店的活动板房墙体割开一个洞,钻入店内盗得在售新手机24部,经陇南市武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24部手机价值424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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