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63********,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居委会**组**号。2015年因盗窃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至4月9日其间,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蓝色电动三轮车到锡林浩特市**修理铺,多次盗窃放在修理铺门前的汽车零件及废铁。
1.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蓝色电动三轮车到**修理铺门口,盗窃放在门口的弓子板、车挡泥板、破烂螺丝、铁棍等物品,后出售给收废品的人。
2.202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蓝色电动三轮车到**修理铺门口,盗窃放在门口的弓子板、车挡泥板、破烂螺丝、铁棍等物品,后出售给收废品店。
3.2020年4月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蓝色电动三轮车到**修理铺门口,从停放在门口的自卸车车斗里盗窃曲轴一个和缸体一个,后出售给收废品店。
4.2020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蓝色电动三轮车到**修理铺门口,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修理铺经营者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物清单,鉴定聘请书,不予受函字【2020】7号锡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16)内05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关于做好投送收监罪犯和刑事刑满释放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蕊
检察官助理:阿拉腾苏布达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作案工具: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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