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因犯放火罪,2015年9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因盗窃,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狗儿市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菜摊上的28斤冬寒菜盗走,后赵某某将窃得的蔬菜以84元的价格变卖,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上述市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和龚某某的菜摊上若干藕、黄瓜、蒜苔、豌豆尖盗走,后赵某某将窃得的蔬菜以120元的价格变卖,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上述市场,将被害人贾某某菜摊上的价值人民币29元的1斤小葱和5斤蒜苗盗走,因被发现,赵某某、王某某逃离现场,在离开后,二人被巡逻民警查获,并提取扣押上述被盗蔬菜。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龚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2301****;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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