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地下车库,利用被害人遗忘在车上的车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渝AE****“本田”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骑走。后赵某某将该被盗摩托车骑回重庆市北碚区蔡家轻轨站附近停放,同年3月11日,赵某某将被盗摩托车车牌卸下放入该摩托车车箱,骑回自住小区自用。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本田”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室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查获并扣押被盗摩托车。同年5月16日,民警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并足额缴纳罚金情况下同意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李秀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两册,光盘二张;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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