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借住在被害人考某某位于本区**大道**栋**的家中,趁考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卧室黑色挎包中的900元现金盗走;次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又将考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以及放在鞋柜上的另一挎包中现金1570元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值1310元。
2020年6月9日,民警在江北机场T2航站楼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被盗手机、被盗部分钱款1936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 被盗手机发票、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被害人考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等笔录;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 年 7 月 8 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二册、补充材料散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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