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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郓城县**政府工作人员,住郓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步行至郓城经济开发区“**粥铺”门前,趁停放在路边的鲁******轿车未上车门锁之机,拉开车门窃取车内现金90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魁

                                  检察官助理 孔秋菊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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