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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建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室,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建国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雷台山**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珠峰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后将车内的八组电瓶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给收废品的陌生男子,并将车架遗弃。后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建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建国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江、刘莲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建国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散件叁页,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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