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7********,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文盲,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房, 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20年7月19日被刑满释放。于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街**小区内,用自行车踢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右后玻璃撬坏进入车内,未盗走车内物品,后又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白色长城SUV车左后侧玻璃撬坏进入车内,未盗走车内物品。
2020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小区,通过破坏窗户玻璃进入*甲办公室,未盗走物品,后赵某某从物业办公室后面进到胜***小区内,赵某某用自行车踢子将被害人关某某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车玻璃撬坏,未盗窃到物品。
2020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用自行车踢子先后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IX35车右后侧车玻璃撬坏、被害人敬某某的一辆白色比亚迪SUVS7左后侧车玻璃撬坏,进入车内均未盗窃到财物,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邱某某、敬某某、徐某某、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