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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因盗窃罪,2013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5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林某某(已判)相互邀约,驾车至黔西县**镇**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余某某、陶某某停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后二人又驾车至黔西县**街处,将被害人熊某某、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停靠在路边货车内的柴油盗走,随后二人将所盗柴油卖给李某甲和辛某某(二人已判)。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柴油价值1000元;胡某某被盗柴油价值2100元;余某某被盗柴油价值2100元;陶某某被盗柴油价值3000元;熊某某被盗柴油价值2000元;詹某某被盗柴油价值1400元;张某某被盗柴油价值2000元;王某某被盗柴油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加油凭证、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2.证林某某、李某甲、辛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陶某某、詹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陈述4.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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