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陈亚婷,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纳某某境内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计八辆,盗窃金额共计39534.0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六盘水市**区**安置点**栋**单元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一辆贵B****号红色鸿怡牌HY150A型二轮高架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他人,得币700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8元。
二、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六盘水**区**安置点**栋**单元楼下门口的一辆贵BS***号黑色钱江牌QJ150-18A型二轮高架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王某乙(已不起诉),得币700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
三、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六盘水**区**小区**栋**单元**号红色先鹰牌XY150-14型二轮高架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他人,得币400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33元。
四、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纳某某**办事处**菜场**号门口盗的一辆贵FP***号红色钱江牌QJ50-26G型二轮高架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他人,得币1000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6.66元。
五、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纳某某居仁街道办事处五谷街“一铭原汤羊汤锅庄”饭店门前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L150-25型摩托车盗走。赵某某将该车推离现场至连城大道上后,因该车无电其发动未果,遂将该车丢弃。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彭某某。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77.78元。
六、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纳某某雍熙办事处工贸街的一辆浙J****号红色豪爵牌HJI150-7A型摩托车盗走。赵某某将该车推离现场几百米后,因该车未能发动,遂将该车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张某丙。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10.33元。
七、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冷某某停放在纳某某雍熙办事处大十字水巷子人行道上的一辆蓝色隆鑫牌LX150-70E型高架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经王某乙(已不起诉)介绍将该车卖给王某甲、胡某某(二人均已不起诉),得币1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冷某某。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4.99元。
八、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乙在纳某某大商汇的一辆红色贵FV***号新大洲-本田牌SDHI5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经王某乙介绍将该车卖给他人,得币1600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63.33元。
另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六盘水市**区**社区**盗窃被害人陈某丙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83元的红色力之星二轮摩托车,2019年12月2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驾驶证及机动车照片,发还清单,收据,购车发票、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彭某某、张某丙、冷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王某乙、王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盗窃金额人民币39534.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健
检察官助理 唐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6.关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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