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赵某某于2005年8月因盗窃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6年9月因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因盗窃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7月因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因盗窃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赵某某因没有钱送礼,起了盗窃之念,于1月17日凌晨,来到凤冈县何坝镇湿地公园正在施工的法院工地工人的工棚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手机盗走藏匿家中,后一部手机拿给其妻子使用,另一部因被其小孩损坏,被其妻子作为废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变卖。其妻子用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10月15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凤冈县龙泉镇张某某被盗的手机在2020年01月17日的价格为1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李 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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